檢送「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與學校相關人員執行鑑定安置工作之權益義務及派案規定(以下簡稱本計畫),請查照。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辦理。
為保障學校身心障礙鑑定評估人員權益,使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工作更臻完善以利學校實務運作,故修訂本規定。
本計畫自115年度01梯次起適用。
本計畫修正重點如下:
增列退休教師會議出席費及鑑定審查費。
下修每學年評估個案量上限以不得超過八案為原則。
明確規範本局人力支援之申請要件。
公假派代額度增列節數計算基準。
相關規定說明請詳見本計畫。
為保障學校身心障礙鑑定評估人員權益,使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工作更臻完善以利學校實務運作,故修訂本規定。
本計畫自115年度01梯次起適用。
本計畫修正重點如下:
增列退休教師會議出席費及鑑定審查費。
下修每學年評估個案量上限以不得超過八案為原則。
明確規範本局人力支援之申請要件。
公假派代額度增列節數計算基準。
相關規定說明請詳見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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